为了加强学生的教育管理工作,维护学校正常的工作、生活和教学秩序,树立良好的校风和学风,奖励先进,鞭策后进,调动学生的积极性,促进学生德智体的全面发展,制定本制度。
第一部分 学生奖励制度
一、学校设立奖学金,根据具体情况发放。
二、奖励对象
(一)个人单项奖:
1、三好学生;
2、优秀学生干部和优秀团干部;
3、文明学生和优秀团员;
4、学习优秀生;
5、社区援助(学雷锋)积极分子;
6、军训农训先进个人或积极分子
7、其他单项奖(校级以上举办的各项比赛、竞赛获奖者;纪检、宿舍、生活管理等积极分子;有突出或特殊贡献,受省、市、学校表扬、表彰或获奖者)。
(二)集体荣誉奖:
1、文明宿舍;
2、先进班集体;
3、军训农训先进班集体;
4、其他集体奖(学校可根据具体需要设立)。
三、评定条件
(一)三好学生条件
1、思想好
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有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关心集体,爱护公物,热爱劳动,艰苦奋斗,尊敬师长,团结同学,乐于助人,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艰苦朴素,积极进取;操行成绩达90分以上(优秀)。
2、学习好
有正确的学习目的,热爱所学专业,学习态度端正;各门课程(除体育课外)考试、考查成绩均在75分以上,各门课程成绩平均在80分以上。
积极参加生产实习,认真对待每一实验项目,有较强的实际操作能力,实习、实验考核成绩优良;全学年无旷课,迟到、早退每学期不超过3次。
3、身体好
认真上好体育课,积极参加早操和体育活动,达到国家体委规定的体育锻炼标准,身体和心理健康。
(二)优秀学生干部条件
1、热心学校和班级工作,处处以身作则,做同学的表率,对本职工作认真负责,当好班主任或学校的助手和参谋。
2、学习目的明确,学习态度认真,学习成绩中上,没有不及格科目。
3、密切联系学生,及时反映同学的状况,在同学中有较高的威信。
4、发扬民主,虚心倾听不同意见,善于发现并及时纠正缺点和错误。
5、带领同学参加各项实践活动,对学校和班的工作有开拓精神,勇于创新。6、全心全意为全班和全校同学服务,任劳任怨,不怕困难。
7、操行成绩90分以上,工作成绩较突出。
(三)文明学生条件
1、坚持四项基本原则,遵纪守法,没有违反学校各项规章制度。
2、团结友爱,文明礼貌,尊敬师长和职工。
3、热爱劳动,积极参加集体活动,爱护公共财物,热爱专业,热爱学校。
3、勤奋学习文化科学知识,学习成绩中等以上,没有不及格科目。
4、操行成绩良好。
(四)文明宿舍评比条件依照《宿舍管理制度》规定。
(五)先进班集体评比条件
1、积极开展学校组织的各项活动,成绩显著,有良好班风。
2、班同学学习态度端正,考试、考查无作弊现象,全勤率达50%以上。
3、文明安全实习,没有出现较大事故。
4、同学遵守学校纪律,评比学期没有同学受记过以上纪律处分。
5、有一个团结进取、热心为同学服务的班委会和团支委。
6、积极参与创“文明班”活动,文明班周平均分在前30%内。
(六)军训农训期间先进个人与集体评比条件依照《军训农训管理制度》。
(七)其它奖项由主管单位制定评定标准,送上级主管部门审批后执行。
四、评定办法
(一)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文明学生,由班委会依据评定条件组织全班同学进行评议,班主任结合评议推荐,学生科审核,主管校长批复。
(二)优秀团干、社区援助积极分子(志愿者积极分子)、优秀团员、团先进集体,由团支部依据评定条件组织团员进行评议,班主任结合评议推荐,校团委审核,主管书记审批。奖励设在每年“五四”青年节前后,由校团委主办。
(三)文明宿舍评定办法依照《宿舍管理制度》规定。
(四)先进班集体,由各班级依据评定条件提供材料,班主任提出意见后报送学生科,由学生科审核后报送主管校长批复。
(五)其它奖项评定办法由主管单位制定,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后执行。
五、奖励方式
(一)除主管单位另有规定的以外,其它奖项以每学期举行表彰大会的形式进行奖励。
(二)奖励坚持精神与物质奖励相结合、以精神奖励为主的原则,同时发放一定的物质奖励。
第二部分 学生处分规定
一、学生处分种类
按学生所犯错误的情节轻重和对错误的认识程度,分别给予批评教育和纪律处分。处分分以下六种: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勒令退学;
(六)、开除学籍。
二、处分情节与量处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一般错误)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1、一般打架斗殴行为者;
2、一般偷窃行为者;
3、考试作弊行为且情节较重者;
4、一般性赌博或有一般性酗酒行为者;
5、违反纪律或安全制度,造成一般事故者(损失100元以内);
6、破坏公物,造成一定损失者;
7、扰乱教学秩序,妨碍教学活动者;
8、破坏公共秩序,不服从管理,态度恶劣者;
9、侮辱人格,诽谤谩骂同学或教职员工者;
10、谈恋爱教育不改者;
11、其他一般错误,不给予处分不足以教育其本人或其他同学者。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较严重错误),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1、结伙打架(打群架),挑衅滋事闹事者;
2、有流氓行为或参与流氓活动者;
3、较严重赌博和偷窃者;
4、诈骗者;
5、未经批准参与示威游行,扰乱社会秩序者;
6、违反纪律或安全制度,造成较大事故者(损失100元以上)。
7、故意破坏公物,发泄不满者,或者破坏公物造成较大损失者;
8、其他较严重错误者。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严重错误),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触犯刑律的,除开除外,移交公安司法部门处理):
1、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组织煽动闹事,扰乱社会秩序,造成严重后果者;
2、违法乱纪,情节严重和恶劣,影响很坏和触犯国家刑律,构成犯罪者;
3、严重偷窃、赌博、诈骗、道德败坏者;
4、破坏公共财物,违反安全制度发生事故,造成严重损失和危害者;
5、未经有关部门批准进行示威游行,有损国家荣誉,影响极坏者;
6、严重扰乱学校秩序,煽动、参与罢课或造成学校不能正常进行教学者;
7、故意伤害、打架斗殴,后果较严重者;
8、违反校规校纪,情节极为严重者;
9、技工学生一学期连续旷课一周或累计旷课86课时者,中专学生一学期旷课超过72课时或在学期间旷课超过108课时者(一天按当天实有课时计算);
10、受留校察看处分,仍不悔改者;
11、有其他严重错误者。
(四)对犯错误的学生,情节较轻,或虽情节较重,但认错态度好,有悔改表现,几个人一起犯的错误,能揭发他人者,可以减轻或免以处分。错误情节严重,态度恶劣,或者犯错误受处分后坚持错误或再犯错误,应加重处分。
(五)受处分的学生,应由班主任或学生科提出书面报告或建议,写出学生所犯错误材料,经校务会议讨论同意,校长批准,或者经校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勒令退学和开除学籍的处分,要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六)给学生处分应持慎重态度,本着批评教育从严、处分从宽的精神,实事求是。处分决定要与学生本人见面,允许本人申诉、申辩和保留意见。对本人申诉,学校有责任进行复查。
(七)学生处分决定应放入学生档案,并向全校公布。
(八)受处分的学生,在处分后,有悔改表现,经一学期以上时间考察,认为该生表现良好,可由本人申请,班主任同意并写出处分期的鉴定,经分管校长同意由学生科撤销其处分;受处分的学生,经一学期以上时间考察,确实改正了错误,表现良好,操行成绩90分以上,班主任写出书面鉴定,经分管校长同意,学生科也可以主动撤销其处分,并告知班主任和学生本人。撤销处分的学生,其处分决定及有关材料撤出受处分学生档案。
(九)劝退和勒令退学的学生,可发给学历证明;开除学籍的学生,不发给学历证明,劝退、勒令退学和开除学籍的学生他们的一切关系转回其父母所在地或原单位(地区)。
(十)留校察看处分期为一年,期间经教育不改者,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
(十一)毕业班学生受留校察看处分和受其他处分因扣分操行不及格的,或者表现不好毕业时操行不及格的,作结业处理,不发毕业证书,一年后由用人单位作出鉴定,表现良好达到合格或可撤销处分时,补发毕业证书。
(十二)毕业班学生,错误非常严重,非开除不可的,应予开除,不给毕业,一切关系转回学生来源地或现父母所在地。
(十三)新生入学后发现不符合录取条件的学生,取消其学籍。
(十四)军训农训期间违纪违规的学生,由军官办公室提出书面报告或建议,写出学生所犯错误材料,由学生科根据情节轻重按处分规定进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