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学院学生会是广大青年学生实行自我服务,自我管理,自我教育的群众组织团体。
第二条 本会宗旨:开展形式多样的活动,丰富的学生生活,繁荣校园文化,建设良好的校风学风;参与学生管理,维护学生的合法权益;发挥沟通学生与学校的中间桥梁作用;为培养“四有”人才造就一个积极向上的学习,生活和工作环境。
第三条 本会是在学生科直接领导与市学联和校团委的指导下展开各项活动和工作。
第四条 学生会的基本任务
(1)坚持四项基本原则,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和决议。
(2)组织同学进行爱国主义,社会主义,集体主义,和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的教育,提高同学的思想政治和道德水平。
(3)加强对各班班委的指导作用,促进各班良好班风的形成。
(4)积极开展有益于身心健康的各类活动,促进同学的德,智,体的全面发展。
(5)组织全院同学开展“创文明宿舍”,“创文明班”,“创文明校园”,和争当“三好学生”,“优秀文明干部”等创优评优活动,促进良好校风学风形成。
(6)组织同学开展勤工俭学,公益劳动,搞好公共卫生等自我服务活动,协助学校解决同学在学习,工作,生活中遇到的问题和困难。
(7)维护校规校纪,加强与上级部门的沟通,积极反应同学的意见,建议和要求,维护同学的合法权益;促进同学之间,同学与教职工之间的团结。
(8)加强与兄弟学校在学习,生活,工作等多方面的经验交流,增进彼此间的友谊。
第二章 会员
第五条 凡是本校在校学生,承认本会章程,即为本会会员。
第六条 会员权利
(1) 有选举权和被选选举权。
(2) 有参加本会组织的各项活动的权利。
(3) 对本会工作参加与讨论,提出批评建议的权利。
(4) 对学生会干部进行监督
第七条 会员义务
(1) 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2) 按期交纳会费。
(3) 支持并积极参加本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八条 全院学生大会或全院学生代表大会是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每年召开一次,必要时经学生委员会(简称学生会)决定。可提前或推迟召开,学代会采用民主集中制原则,其代表由各班民主选举同学组成,代表名额和产生办法,由学生会与学生科、校团委协商决定。
第九条 全院学生大会或全院学生代表大会的职权;
(1) 审议和通过学生会工作报告;
(2) 讨论和决定学生会工作任务及重大事项;
(3) 修改学生会章程;
(4) 选举或改选新一届学生会;
第十条 学生会是学代会闭会期间的执行机构,学生会由学代会产生并对学代会负责。学生会每届任期一年,在任期内,最小召开8次全体委员会(每学期不得小于两次),全体委员会议由主席召集,学生会采取民主集中制原则,小数服从多数。学生会职权是;
(1) 执行学代会或学生会决议,决定学生会重大问题;
(2) 制定和通过学生会工作计划;
(3) 召开学生会或学生大会
(4) 决定学生会委员职务的任免
(5) 审议和通过学生会工作报告(草案);
(6) 对学生会日常事务的管理等
第十一条 学生会委员由学代会或学生大会明主选举产生,任期一年,学生会委员组成学生会。学生会委员选举主席一名,副主席若干名,秘书长一名,主持日常工作;并设置若干职能部门(部)负责具体工作。学生会委员因毕业或其他原因缺额或选举时未超过半数票使学生会委员会未满原定数额时,可由学生会和学生科,校团委协商聘任。主席缺额时,由学生科,校团委聘任代理主席。
第四章 经费
第十二条 会员按学期交纳会费,并进行登记注册。
第十三条 本会经费由学生科,校团委统一代管。
第十四条 经费开支以节约,实用为原则,合理使用,每年在学代会上公开收支情况。
第五章 附则
本章程解释权归属学生会,修改权归属于学生会代表大会。
附一:学生会各部门职责
附二:学生会纪检部纪检队条例